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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新变化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5-30

运城晚报讯(记者 祁克宁 见习记者 赵雪)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了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并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其中,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通知》强调,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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