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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提高

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2-25

运城晚报讯(记者 陶登肖)2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今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精神,结合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有关部门出台并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全日制用工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80元、1760元、1630元分别调整为1980元、1880元、1780元。同时,相应调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盐湖区、河津市执行一类标准,永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执行二类标准,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执行三类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业内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对许多人来说,不仅直接增加了月工资,而且其他以最低工资标准或实际工资水平为基数确定的加班工资、生活费等也将上涨。以“无底薪+高提成”的业务员为例,当个别月份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最低工资标准能为其提供一点薪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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