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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3月27日起施行

小区车位车库可售可租 可办理不动产证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3-03-24

记者 祁克宁 见习记者 赵雪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日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办法》实施有哪些具体内容?近日,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小区车位车库 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根据新《办法》要求,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小区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小区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小区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小区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出售或出租。

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小区内其他业主。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小区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小区部分车位车库 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小区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小区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一)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二)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车位车库 满足自身需要后可出租

建设单位出租产权车位、车库的,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车辆提供计时停车服务。

建筑区划内非产权车位、车库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时,已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的,承租人应当在订立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订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协议。

小区车位车库 可预售可办不动产证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车位、车库的近期租金标准和售价,具体成交价格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确定小区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新《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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