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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施

我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可享奖励补助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3-03-20

为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动性、积极性,省财政厅、省残联、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奖励标准、程序等内容,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我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即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可享受政府奖励补助。

《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8级)的人员。

◆奖励对象及其条件

奖励对象为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且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

◆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岗位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财政全额负担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技能培训、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奖金和津补贴发放等。

◆奖励标准及金额

奖励金额根据用人单位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确定。

奖励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

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两倍计算残疾人就业人数。

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全日制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3月1日至4月10日,携带规定的材料,可到当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奖励。

◆申报奖励须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此外,还需填写《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用人单位在岗位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记者 范楚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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