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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4-03-04

本报讯(记者 曹欣怡)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的申报原则、建设标准、监管范围及查处办法。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实行申报承诺制。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村)民,为满足自住需求,可持符合要求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翻建自住房。自建房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范围和现审核要求,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征收拆除。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要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改扩建,不得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总高度平顶房不超过8米、坡屋顶最高点不超过10米,跨度不超过6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临城市主次干道和历史风貌街区的要严格控制,其退距、色彩、建筑风格要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对于原来已取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手续的在建或未建自建房,应重新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下一步,我市相关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私搭乱建的,依法拆除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未按照审核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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