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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可享受这些待遇!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5-11

许多居民只知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后,看病住院能报销。但参保居民具体能报销哪些费用、享受哪些待遇?大家往往不太清楚。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从住院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特殊药品待遇、医疗救助6个方面,为您介绍参保居民可享受的报销待遇。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报销范围。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等级扣除起付标准后,按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在省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年度内基本医保最高报销7万元。

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超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报销(其中,部分困难群体医保目录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超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8%、8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报销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封顶线。

住院待遇和门诊待遇共计同一个封顶线。

医疗机构 三类收费标准

(二级乙等及以下)

二类收费标准

(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

一类收费标准

(三级甲等)

县级省、市级省、市级省外起付标准1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支付比例85%75%70%60%55%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医保定点的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45%~60%的比例报销,每日(次)最高报销50元,年度最高报销限额250元。特别要注意,未使用的当年度支付限额不结转至下年度。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符合“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办理条件的参保居民审核通过后,在县级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校医院(医务室)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甲类药品报销60%,乙类药品报销50%。

按照不同病种分型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最高报销260元/年,I型糖尿病最高报销480元/年,其他类型糖尿病最高报销360元/年。

门诊慢特病待遇

符合门诊慢特病办理条件的参保居民审核通过后,其当年发生符合规定的病种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70%,年度报销限额不得超过病种限额。

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其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参照住院管理的病种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病种年底一次性救助。

门诊特殊药品待遇

符合门诊特殊药品办理条件的参保居民审核通过后,其当年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按照60%~70%的比例报销。

符合享受门诊特殊药品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其特殊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医疗救助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费用执行分类资助,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个人不用缴费。

定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众,即个人只缴一部分费用。其中,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不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人员),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住院符合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符合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根据救助对象按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100%、70%、70%。

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众,进一步降低了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万元降低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或25%;救助比例提高到60%或70%。

对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在年度限额内实施倾斜救助。记者 陶登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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