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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继续执行原标准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4-06

运城晚报讯(记者 崔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4月4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继续执行原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为,露天车位停车服务费30元~40元/辆/月;室内业主专用车位停车服务费50元~60元/辆/月;临时车辆停车服务费4元/次(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需要注意的是,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可另行定价。

《通知》规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服务的搬家、送货等车辆免停车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间独用车库,业主购置时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不再另行缴纳停车服务费。

《通知》自4月4日起执行,原运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运价房字〔2011〕113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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