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8-29
运城晚报讯(记者 范楚乔)8月28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运城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是我市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共22条。《条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三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四是加强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方面的科技研发和应用,五是规范了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体系建设,六是明确了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措施,七是明确了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八是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的调查监测措施,九是规定了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专篇,十是明确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补水需求。
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禁止擅自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禁止修建坟墓;其他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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