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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医疗美容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7-20

运城晚报讯(记者 王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我市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7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活动提醒告诫书,对医疗美容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进行提醒告诫。

提醒告诫书中提到,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相关市场主体在设计、制作、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不得发布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进行保证性承诺。

不得在广告中对医疗美容服务的功效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表述;不得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虚假宣传。

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进行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进行证明。

不得利用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提供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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