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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躲债 致人轻伤 如何判处?

来源:发布者: 邢智轩 通讯员 杜乃民时间:2023-02-15

为摆脱前来要账的亲戚,不顾他人安危驾车逃离,结果造成他人轻伤。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卫某与常某系表姐弟,双方在日常往来中,常某向卫某借款并长期未还。2021年2月1日一大早,卫某同其家人到常某的商店讨要欠款。当看到常某驾车驶出巷口准备拐弯时,卫某追上车辆并拍打副驾驶车门玻璃示意常某停车。为摆脱卫某纠缠,常某加速向前行驶,卫某手抓住车辆右后视镜跟着车辆前行约十米,后被车辆带倒在地,车辆右后轮在卫某腰部碾压过去,致其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卫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一人轻伤,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常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常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生活中,亲戚之间、朋友之间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在经济往来中出现借款不还、货款拖欠等民事纠纷非常普遍,为讨要欠款而采取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本案中卫某讨要欠款时拦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常某明知自己继续行驶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旧继续行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造成卫某轻伤的法律后果,构成了犯罪,受到了刑罚处罚。一起民事纠纷,演变成为刑事案件,教训是深刻的。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民间债务,逃避不是办法,只有面对才能解决问题;同时,讨要债务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公力救济最为有效。如果情况紧急,采取私力救济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维权变侵权,或者权利没维护,自己反而受到损失或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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