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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法院发出我省首份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张君蓉 靳 彦时间:2022-06-29

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6月22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禁止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我省发出的首份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

2017年10月3日,新绛县某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矿区面积为0.0277平方公里(41.55亩)。后该公司违规作业,非法占用林地5.4亩。2018年5月3日,新绛县林业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万元,并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2018年6月27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2020年6月11日,该公司取得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公司年开采加工20万吨石料生产线项目使用新绛县集体林地面积2.77公顷(41.55亩)。但该公司违规作业,超范围开采,擅自使用林地面积80.1亩。2022年1月21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绛县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审理中,新绛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禁止该公司超范围开采矿山毁坏林地。收到申请后,该县法院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并认真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发现现场的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仍然处于被损害状态,亟待采取保护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开采矿山、毁坏林地,如不及时制止将使林地和周边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据此,新绛县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该公司在行政许可的林地面积范围之外开采矿山毁坏林地。

据了解,如果该公司拒不执行禁止令裁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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