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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运城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发布者:admin时间:2022-05-04

运城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吸引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和礼仪文明建设,切实提升居民文明素质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文明小区的创建管理,促进文明小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小区,是指由县以上文明委批准命名表彰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卓有成效,社会认可,群众满意,达到“环境整洁优美、管理规范有序、综合治安良好、服务完善便利、风气健康向上”的先进居民区,是居民小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小区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小区建设的指导精神,努力提高居民综合素质、生活质量和小区文明程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创建文明小区的范围,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一般以自然区域界线为基础,由居委会管理,300户居民以上,基本实现独立封闭式管理。

第五条 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资金来源,可采取县(市、区)财政贴补,街道(镇、乡)支出,物业管理筹措等方式解决。要广开门路,筹集资金,开源节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创建资金。

第六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综合协调性很强的工作。创建文明小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团队、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和居民,要共同开展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各级公安、人口计生、卫生、城建、市政、规划、物业、民政、环保、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文明小区活动列入本地区、本部门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中去,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

第八条 本办法为运城市级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创建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九条 文明小区要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具备申报资格:

(一)环境整洁优美:路面平整畅通,道路两侧环境整洁,无“六乱”现象;建筑外观整洁,室外设施安装规范安全,无私搭乱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合理,车辆停放有序;绿化养护良好,居民积极参与义务绿化;除“四害”、生活污水排放等达标,无突出环境矛盾;积极落实节能节材、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等环保措施。

(二)管理规范有序:居民区党组织、党员联络站等组织网络健全,居民党员在小区中发挥模范作用;居委会直选产生,无选举集体上访事件;建立重大事项的公示与听证制度;居委会广泛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居委会、业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民间组织良性互动。

(三)综合治安良好:小区物防、技防、人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入室盗窃等可控性案件及“黄赌毒”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消防设施完善,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对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进行帮教管理;无邪教人员的“四类”案件和事件发生;无群体性矛盾发生;居民安全感达标。

(四)服务完善便利: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机制完善,有效开展便民利民等公共服务,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满意率达标;物业服务规范,居民对物业服务满意率达标;与居民区内单位合作,形成文体设施的资源共享机制。

(五)风气健康向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文明楼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邻里关系和睦;居民行为文明,生活方式健康,无“黄赌毒”等不良现象;建立健全志愿者工作机制,注册志愿者占小区常住适龄人口比例达标;居民广泛参与治安、护绿、捐助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创建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各经济开发区要根据运城市文明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明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细则,具体抓好本地区文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居民小区要根据文明小区标准,结合本小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积极发动家庭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落实创建活动,并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突出思想道德建设,立足为居民排忧解难,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不断增强居民“住在小区、热爱小区、建设小区、美化小区”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吸引居民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维护创建成果,积极为创建文明小区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在创建文明小区活动中的协调和自治作用,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抓好小区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民事调解、爱国卫生、环保、人口计生、绿化、防火、物业、社区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小区的创建水平。

第十五条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的作用,形成军警民、各职能部门条块结合、区域共建的整体优势,提高共建活动的水平和实效。

第十六条 开拓思路,努力探索文明小区管理机制良性循环的路子,逐步减少政府投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创建活动的成果。

第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卫生、民政、房管等部门认真做好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工作,创建文明小区的日常管理包括:

1、制定本地区的文明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指导居民小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小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文明小区创建组织,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顿改进。

第四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九条 文明小区的评选,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评比。检查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个创建年度由文明办组织综合性的检查,以暗查、抽查为主,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凡按照文明小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成效显著,符合标准的居民小区,可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各经济开发区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文明小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无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2、创建期内小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第二十一条 申报小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文明小区由各县(市、区)文明委、经济开发区党委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议批准后,进行命名表彰。文明小区原则上每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二十三条 文明小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小区,经每个创建年度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文明小区,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落选的小区要及时收回牌匾,不得悬挂。文明小区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小区,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二十五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小区称号的居委,可对组织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街道、镇(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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